职务犯罪有*辩护:成*打掉“滥用职权*”,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减刑。
(2022)鲁16刑终***号
二审法*:山**滨州市中XX
案情简*
被告人:曹XX(原山**某某市市场监督**局党*书记、局长)
指控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一审三罪并罚)
公*机关:山**邹**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刘XX、瑞雪律师,北京XX
案情概述:被告人曹XX在担任*商、市场监管*门主要领导职务期间,被指控利*职务便利,为他人或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工作安*、业务承揽等方*谋取利*,非法*受或索*财物共计*民币180余**;通*安*下属虚开发票套取公*共计*民币24万***于*人消费;并在处理一起传销行政处罚案件时,徇私舞弊,违规降低罚款数额,造成***失30万*。一审法*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数罪并罚判处其有*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曹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办案经*: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深入研究全*卷宗,制定了“主攻证据与法*定性,力争部分罪名不成*”的辩护策略。二审期间,辩护人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工作:
程*辩护:针对部分讯问笔录的规范*、证人证言的合法*等问题提出异议,强*关*证据的取证程*应**合法。
事实与定性辩护:
针对受贿罪,辩护人详细梳理了每一笔款项*性质,提出部分款项*于*常*情往来、部分请托事项*生时*告人并无相**权、部分收受财物时*无具体谋利*项*数额未达入罪标准等意见,并重点指出“推销产品获利”的模式不应***定为索*。
针对滥用职权*,辩护人进行了最为核心的辩护。提出被告人降低罚款的决定属于*法*裁量权**内的行政行为,虽存在程*瑕疵和*私情节,但尚*达到刑法*滥用职权*所要求的“致使公*财产、国***民利**受重大损失”的严*程*,且所谓“损失”因行政处罚决定未被依法*更而处于*确定状态,应*行政违纪**,不应*格为刑事犯罪。
针对贪污罪,辩护人对相**人证言的真实性、关*性提出质疑,指出认定被告人“授意”并“非法*有”公*的证据链条存在薄*环节。
综合说理:向*审法*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合议庭沟通,从*罪构成*件、证据证明*准、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边*等角度,系统阐述了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山**滨州市中XX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关**用职权*的核心辩护意见,并对部分受贿事实的认定和*额进行了精细化调整。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曹XX滥用职权*的定罪量刑。维持对受贿罪、贪污罪的定罪,但将受贿犯罪数额由一审认定的1,830,869元*整为1,806,366.2元。
最终*判:被告人曹XX犯受贿罪,判处有*徒刑五年*个月,并处罚金*十万*;犯贪污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决定执行有*徒刑七年*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
判决理由(要点):关**用职权*:法*认为,曹XX在行政处罚中徇私舞弊、擅自降低罚款幅度的行为,仍属于*政处分范*,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依然有*,所谓的“经*损失”尚*通*法*行政程*最终*定,因此不宜以滥用职权*罪进行评价。
关**贿罪:法*对部分款项*质进行了重新审查,排除了非基于*务行为的馈赠,并调整了“推销产品”获利*额的计*,但整体上仍认定其利*职务便利*受财物为他人谋利*行为构成*贿罪,且部分存在索*情节。
关**污罪:法*认为在案证据(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曾*供述)能*相*印*,证实曹XX授意下属虚开发票套取公*并用于*人消费*事实,构成*污罪。
应*法*:本案主要涉及《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关**审裁判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成*区分行政违纪*刑事犯罪、实现“部分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辩护人通*精准把握滥用职权*的构成*件,特别*对“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论证,成*说服二审法*将相**为排除在刑事制裁之外,使当事人的总刑期获得实质性减少,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也彰显了刑事辩护在精准定罪量刑中的关*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