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项目非吸案:赵骄虎律师精准辩护,被告人获缓刑处理
案件详情
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某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后多次更名,下称“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经营范围含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咨询等。涉案公司在南京市某区、某区租赁场所设立某路门店、某街口门店等线下网点,招聘乙某、丙某、丁X、戊X、庚X(本案辩护对象)、己X、辛X等人员,分别担任门店总监、经理、业务员。2014年至2019年间,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某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先后任某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
庚X委托江苏XX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
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资质存疑、材料来源不完整、数据重复/遗漏等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同时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
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
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主要活动,不符合单位犯罪认定标准;其及各被告人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
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
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
赵骄虎律师的价值
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
情节锚定:精准梳理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
量刑争取: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
结果落地: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既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