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履职疏漏致亡: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后获缓刑判决》
案件详情
甲X系某工程作业施工负责人,2024年6月28日凌晨作业前,未认真核对施工计划;在多次获知作业环境存在接触网带电的风险后,未按施工方案要求上报项目部门,既未修订预案增加防触电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也未将该危险告知现场作业人员,致使作业人员乙某进入接触网带电安全保护范围作业时,不慎触碰接触网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符合电击死亡)。
2024年8月2日,甲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害人乙某所在单位已对其亲属完成赔偿。
公诉机关以甲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甲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重大事故、一人死亡,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甲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甲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多因一果”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相关责任主体虽应承担对应责任,但该理由不能成为甲X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未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甲X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合法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甲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骄虎律师的价值
作为被告人甲X的辩护人,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情节精准构建辩护思路:明确甲X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低;重点强调甲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结合“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当事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当天庭审结束,当庭宣判缓刑。仍然有没拿到不起诉的遗憾,但是如果为了拿一个不起诉,需要自行赔偿上百万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这毫无疑问也是当事人无法承担的。最后受害人得到了公司的全额赔偿,当事人没有赔偿,但是拿到了谅解,适用缓刑。
所以很多的时候刑事辩护的良好效果是一个综合评判,需要综合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