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上家走账”涉掩隐罪:李X退赔获谅解后获不起诉决定》
处理机关、案号及处理时间
处理机关: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涉嫌罪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号:宁开检刑不诉〔xxxx〕号
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李X(化名)曾于2024年5月因供卡行为被公安机关谈话,并签署了供卡承诺书。2024年8月21日,李X仍通过社交软件与陌生人联系,将名下重庆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家,协助对方完成收款、取现及转账操作,所涉款项系被害人王X(化名)在南京江宁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被骗资金。
2024年8月28日,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涉案事实,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案件总结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李X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但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李X不起诉。
赵骄虎律师的价值
本案办理中,赵骄虎律师及时介入:
协助李X与被害人沟通退赔细节,推动双方快速达成谅解协议,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结合李X“曾被谈话但后续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的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李X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精准论证本案符合“无需判处刑罚”的适用条件;
最终助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李X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