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伊XX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张XX。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合律师(特别*权)。
双***恋爱*居**。分手后,伊XX主张*XX在关*期间收取其392,712元*成*当得利,应*返还。杨XX则主张*款项*于*居*间共同生活支*,且双**签订《分手协议》明*“再无债务纠纷”,不应*还。
办案经*:
一审中,杨XX提交《分手协议》、生活支*凭证等证据,主张*项*质为共同开销且已通*协议了结全*债务。一审法*采纳该意见,驳回伊XX诉请。伊XX不服上诉,认为协议仅针对特定借款,不应*盖**经*往来。二审中,魏*合律师*续代理杨XX出庭应*,围绕协议整体解*、款项*质及举证责任*核心争议进行抗辩。双**提交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认为:
双**居*间经*往来频繁,属于*同生活开支,伊XX未能*证证明*XX获利*法*依据,不符*不当得利*成*件。
《分手协议》中“再无债务纠纷”系双**实意思表示,合法**,应**为对同居*间全*经*纠纷的一并了结。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伊XX主张*还392,712元*予支*。二审案件受理费*伊XX承担。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成*件)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