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公**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复》,向**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法*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合律师、孟*师。
两被告负责人分别*席*某、杨*某,委托代理人包*工作人员及律师。
第三人姬XX(工伤职工)委托律师*加诉讼。
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月21日申*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完成,待遇应*支*,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待遇。
办案经*:
魏*合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持续有*。律师*绕缴费*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定事实与适用法*错误。庭审中,律师*对两被告的职权*据、事实认定及法*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案件结果:
法*认为:
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保而未参保”的情形。
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分散用人单*风险的立法*的。
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复对原告权**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政诉讼受案范*。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复》;
二、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民共和**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