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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工伤遭拒赔,律师*挖规则扳回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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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合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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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通过深挖“本月办理,次月生效”的业务规则,有力论证了用人单位在完成当月缴费后,其职工在当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权利不因形式上的停保申请而消灭。律师成功扭转了行政机关单纯以系统操作日期为依据的机械认定,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法定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详情

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公**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复》,向**提起行政诉讼。

  • 原告法*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合律师、孟*师。

  • 两被告负责人分别*席*某、杨*某,委托代理人包*工作人员及律师。

  • 第三人姬XX(工伤职工)委托律师*加诉讼。

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月21日申*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完成,待遇应*支*,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待遇。

办案经*
魏*合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持续有*。律师*绕缴费*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定事实与适用法*错误。庭审中,律师*对两被告的职权*据、事实认定及法*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案件结果
法*认为:

  1. 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保而未参保”的情形。

  2. 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分散用人单*风险的立法*的。

  3. 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复对原告权**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政诉讼受案范*。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复》;
二、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主要法*依据

  • 《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六十二条

  • 《中华*民共和**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


  • 2025-09-28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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