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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合律师 当前活跃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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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面对被告以“合同章不实”、“需与他人对账”为由的推诿,魏宪合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锚定被告对接人员出具的《承诺书》及系列微信沟通记录,构建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合同履行、工程量确认及欠款事实,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诉求,有效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某某建筑安*劳***有*公**被告某某设备安*集团**有*公**设工程*包*同纠纷一案。

  • 原告法*代表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合律师、刘XX。

  • 被告法*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解*师。

原告与被告签订《脚手架施*合同》,原告完成**后,被告仅支*部分工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剩余*程*及逾期付款利*。

办案经*
魏*合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以合同印**其**公***、工程*价需与案外人核对等理由抗辩。魏*合律师*交了《脚手架施*合同》、现场确认单、零星用工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等关*证据,形成*整证据链,证明*同真实有*、工程*及价款明*、被告对接人员身份及欠款事实。

案件结果
法*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原告已完成**。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特别*与被告对接人员王*某的微信记录及《承诺书》,能*确认工程*价款为XXX.3元,扣除已付40万*,剩余XXX.3元*告应*支*。关***,因合同未约定,法*酌定自被告最后*次付款次日(2020年1月22日)起,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支*原告工程*XXX.3元*相***;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双**比例承担。

主要法*依据

  • 《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 2024-11-05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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