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建筑安*劳***有*公**被告某某设备安*集团**有*公**设工程*包*同纠纷一案。
原告法*代表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合律师、刘XX。
被告法*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解*师。
原告与被告签订《脚手架施*合同》,原告完成**后,被告仅支*部分工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剩余*程*及逾期付款利*。
办案经*:
魏*合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以合同印**其**公***、工程*价需与案外人核对等理由抗辩。魏*合律师*交了《脚手架施*合同》、现场确认单、零星用工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等关*证据,形成*整证据链,证明*同真实有*、工程*及价款明*、被告对接人员身份及欠款事实。
案件结果:
法*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原告已完成**。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特别*与被告对接人员王*某的微信记录及《承诺书》,能*确认工程*价款为XXX.3元,扣除已付40万*,剩余XXX.3元*告应*支*。关***,因合同未约定,法*酌定自被告最后*次付款次日(2020年1月22日)起,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支*原告工程*XXX.3元*相***;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双**比例承担。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