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被继承人之孙*)与被告王XX、王XX、韩XX(被继承人之女及配偶)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三被告均为自然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被继承人王XX生前立有*嘱,将名下位于*京市通*区某村宅院内北房*间中的西数第一间指定由原告(其孙*)继承。因遗产涉及其他法*继承人,为明*产权,原告诉至法*请求确认其继承权。
办案经*:
洪*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鉴于*继承人留有**遗嘱,且各被告对遗嘱内容*原告的继承权*无异议,律师*诉讼中积极推动调解**,与各方*事人及法*进行有*沟通,旨在通*高*、和*的方*解*家*内部遗产分配问题,避免诉讼对抗激化矛盾。
案件结果:
经**主持调解,各方*事人自愿达成*议:确认位于*定地址院内北房*间中的西数第一间由原告王XX继承所有;同时**被告韩XX(被继承人之配偶)保留对该房*的居*权。法*确认该调解*议合法**。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关**嘱继承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关**解*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