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刘XX,女,1955年*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刘XX,女,1963年*生,回族,住北京市丰XX。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刘XX,女,1954年*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刘XX之夫)。
办案经*: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法*继承纠纷。原、被告三人均为被继承人刘XX、苍XX的亲生女儿,对位于*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均享有**继承权。在案件审理初期,各方*于*产分割的核心诉求——即三人各继承涉案房*三分之一份额——并无实质争议。然而,本案的办理难点并非实体权**认定,而在于**推进与最终**文*的顺利*取。被告刘XX虽然同意法*的继承份额,但因诉讼费*负担问题始终*绝签署调解*议,导致案件调解*入僵局。尽管**为化解*盾、高*结案,多次组织调解*尝试指定各方**负担诉讼费,被告方*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在此情况*,洪*律师*为二原告的代理人,采取了清晰、务实的诉讼策略。他并未因调解*阻而将案件复杂化或激化矛盾,而是牢牢把握住案件的核心事实与法*适用:被继承人无遗嘱,法*继承人均在世且同意均分。在庭审中,洪*律师*扣法*继承的法*规定,清晰陈*事实,明*诉讼请求,并配合法*的审理程*,确保了诉讼活动高*、有*地进行。其工作重点在于**规范*诉讼程*,将当事人已达成*事实合意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法*判决,从*一劳*逸地解*继承权*问题,避免因调解*成*致纠纷久拖不决。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涉案房*系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均未留有*嘱,故应*法*继承办理。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三人均同意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符*法*规定。
判决结果: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涉案房*由刘XX、刘XX、刘XX共同继承,三人各享有*分之一产权*额。案件受理费*三人按比例负担(刘XX负担较多)。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民共和**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关**承开始、遗产范*、法*继承顺序及均等份额原则的规定),以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关***溯及力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