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甲,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张X,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张X,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张X,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张X,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张X之子),朱X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内部“借名买房”引发的房产确权及继承纠纷。争议房产原为被继承人张XX(已故)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后于2002年参与房改,但房产登记在其子张X名下。张XX夫妇去世后,其他四名子女(其中一人已故,由其子代位)主张该房屋实为父母遗产,要求确认其为共同共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被告张X则抗辩称房屋系其本人使用工龄优惠购买,属其个人财产。XXX代理原告方,面对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证明二十多年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其真实权利人实为已故的父母。办案过程涉及对历史事实的重建和法律关系的精准界定。XXX团队首先从梳理家庭关系、继承脉络入手,确定了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关键的办案环节在于证据的组织与运用。律师指导并协助当事人收集了多份关键证据,包括:显示涉案房屋原由张XX承租的《准住证》、证明购房款实际由张XX支付的单位《收据》、被继承人张XX生前亲笔书写并详述“借名买房”缘由及希望子女均分意愿的《我的住房》材料、涉案房屋长期以来由张XX居住并缴纳各项费用的凭证等。在庭审中,XXX系统性地出示了这些证据链条,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出资购买”和“赠与”的主张,并强调了原告方长期持有房产证原件的事实。整个办案过程,XXX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和有力的证据呈现,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将复杂的家庭财产关系梳理清晰。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原承租人为张XX,购房款亦由其实际支付。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承租房屋及出资的主张,亦未能证明存在赠与关系。因此,认定涉案房屋真实权利人为张XX夫妇,属于其遗产。张XX夫妇去世后,各继承人对该遗产享有共有权。
判决结果: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四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为原、被告五方共同共有。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等继承编规定,以及合同编关于履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