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案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纠纷,核心在于用人单位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支持。原告高XX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然而,用人单位(被告)在收到诉讼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意图通过消极对抗的方式拖延或阻碍诉讼进程,增加了原告维X的难度。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面对的挑战不仅在于证明具体的待遇金额,更在于如何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确保法庭能够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
陈建平律师采取的策略是“以我为主,证据为王”,将工作重点放在构建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体系上。首先,律师指导并协助原告完成了前置的行政程序,取得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这两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工伤事实和伤残等级,为后续的民事索赔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其次,针对赔偿金额的计算,尤其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争议点,陈建平律师进行了细致的准备。关于工资标准,被告虽未出庭,但律师充分利用了被告事后提交的“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截图”这一证据,经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后,主动提出了一个清晰、合理的计算方法(40012元 ÷ 5个月 = 8002.4元/月),这一主张既符合证据内容,又具有逻辑性,最终被法庭采纳。关于停工留薪期时长,律师依据原告伤情(左手无名指骨折),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等标准,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并为减少讼累,主动提出了扣除受伤后部分打卡天数的公平方案。整个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有效弥补了被告缺席带来的对抗性不足,引导法庭沿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向推进审理,确保了案件事实的清晰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1. 原告的工伤事实及十级伤残等级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采纳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8,002.4元),并参照相关规范酌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在扣除原告同意扣除的打卡天数对应的工资后,判决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542.5元。以上两项合计22,542.5元,由被告支付。本案主要应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伤残待遇)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