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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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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用人单位消极对抗、缺席审理的困难局面下,陈建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通过完善的前置程序工作和精准的赔偿项目计算,为法庭提供了清晰完整的裁判依据。其主动、合理的诉讼策略不仅成功地为工伤农民工争取到了应得的全部赔偿款项,更确保了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依然高效、公正,有力地维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案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纠纷,核心在于用人单位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支持。原告高XX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然而,用人单位(被告)在收到诉讼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意图通过消极对抗的方式拖延或阻碍诉讼进程,增加了原告维X的难度。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面对的挑战不仅在于证明具体的待遇金额,更在于如何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确保法庭能够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

陈建平律师采取的策略是“以我为主,证据为王”,将工作重点放在构建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体系上。首先,律师指导并协助原告完成了前置的行政程序,取得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这两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工伤事实和伤残等级,为后续的民事索赔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其次,针对赔偿金额的计算,尤其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争议点,陈建平律师进行了细致的准备。关于工资标准,被告虽未出庭,但律师充分利用了被告事后提交的“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截图”这一证据,经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后,主动提出了一个清晰、合理的计算方法(40012元 ÷ 5个月 = 8002.4元/月),这一主张既符合证据内容,又具有逻辑性,最终被法庭采纳。关于停工留薪期时长,律师依据原告伤情(左手无名指骨折),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等标准,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并为减少讼累,主动提出了扣除受伤后部分打卡天数的公平方案。整个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有效弥补了被告缺席带来的对抗性不足,引导法庭沿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向推进审理,确保了案件事实的清晰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1. 原告的工伤事实及十级伤残等级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采纳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8,002.4元),并参照相关规范酌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在扣除原告同意扣除的打卡天数对应的工资后,判决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542.5元。以上两项合计22,542.5元,由被告支付。本案主要应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伤残待遇)等规定。


  • 2025-11-1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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