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宁波某某公司某分公司。
被告:黄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冯律师。
案由:用人单位(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劳动者)在特定期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用工单位试图以“劳务合同”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定义务之实的纠纷。原告公司在被告黄XX工作期间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后因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书》。但事后用人单位反悔,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核心目的在于否认自身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资格。作为被告黄XX的代理人,陈建平律师面临的挑战是:打破用人单位精心构建的“劳务关系”外观,揭示并证明双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
陈建平律师的办案策略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紧围绕劳动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组织证据和进行法律论证。首先,律师并未被对方提交的所谓“《劳务合同》已丢弃”的说法干扰,而是将重点放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客观证据上。陈建平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供了关键的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工资结算单,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了用人单位根据被告的出勤天数(日工资350元/天)按月、规律性地支付劳动报酬,证明了被告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且报酬来源于原告。其次,针对原告提出的“无保底月薪、按日计酬”因而非劳动关系的抗辩,陈建平律师有力地指出,工资计算方式(计时、计件或日薪)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为此,律师通过质证和法庭调查,确定了“黄XX上班由现场人员管理考勤,平时工作由公司办公室人员与现场队长安排管理”这一关键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服从其工作安排,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特征。最后,针对那份极具迷惑性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陈建平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协议中多次出现的“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认证”等核心词汇,指出这恰恰是用人单位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自认,其所谓“随意套用模板”的解释苍白无力,与协议具体、指向明确的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严重矛盾。通过层层剖析,陈建平律师成功地将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合同名称引向了实际履行特征,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完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采纳了陈建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认定:1. 双方主体适格;2. 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被告从事的架子工工作属于原告建设工程施工业务的组成部分。法院同时认定,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其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等内容构成对劳动关系存在的自认。因此,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