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X(工伤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XX公司。
案由:申请人因工受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在内的全部工伤待遇。
办案经过:
本案涉及一位刚成年不久的青年职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后主张工伤待遇的纠纷。申请人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涉及项目多、计算复杂,且可能隐含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等级、工资标准等多个潜在争议点。若走完完整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将耗费双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于急需获得赔偿以维持生活和继续治疗的申请人尤为不利。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陈建平律师在全面评估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确定了“以调解促和解,高效实现当事人核心权益”的办案思路。
办案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首先协助申请人梳理并固定了所有能证明工伤事实、医疗支出、误工损失等的证据,为谈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在与被申请人及仲裁庭的沟通中,律师并未机械地坚持每一项诉求的最高额,而是立足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如申请人年龄、伤情、本地赔偿标准等),为当事人测算出一个合理且具有可实现性的整体赔偿方案。律师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积极与被申请人进行多轮沟通。一方面,阐明申请人各项诉求的法律依据,展现如果进入裁决程序可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时间成本、潜在的执行风险等);另一方面,也向申请人解释调解方案在金额确定性、履行效率(约定明确的支付截止日期)和一次性解决争议(“一揽子”终结条款)方面的优势。最终,通过专业、务实、富有弹性的谈判,成功引导双方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就劳动关系终止、赔偿总额、支付期限、违约金设置以及商业保险理赔配合等所有争议焦点达成了全面、明确的一揽子协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双方自2024年10月3日起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2. 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2,000元整,并约定了逾期支付的违约金。3. 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4. 本协议为双方所有劳动权利义务的最终处理,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