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违法分包或发包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上诉人)被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纠纷。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工伤认定,判决上诉人向劳动者王XX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48,525.15元。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是否认与劳动者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主张应由其下游的劳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试图通过诉讼规避其作为承包单位的法定替代责任。作为被上诉人王XX的二审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是一场“守成之战”。案件的核心不再是事实争议,而是法律适用和责任的最终归属。上诉方企图通过挑战用工主体的认定来推翻一审判决,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顺利拿到赔偿款。在二审审理中,陈XX律师必须有效应对上诉方关于“证据认定”、“劳动关系实质”及“责任主体转移”的质疑。他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紧密结合生效工伤认定文书的既判力,筑牢己方观点的法律基础。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陈XX律师审时度势,采取了“优势巩固、灵活兑现”的策略。他一方面坚持捍卫一审判决所确立的责任原则和计算标准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更快实现资金回收,也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同意在总金额上作出小幅让步(降至14万元),以换取上诉方放弃无谓的诉讼纠缠并承诺限期付款。然而,整个调解方案最核心的保障条款是:若上诉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劳动者有权立即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更高金额(148,525.15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违约即回归原判”的设计,将一审胜诉成果作为调解协议的最终履约担保,极大震慑了潜在的违约风险,确保了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调解而遭受实际损失。
案件结果:
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上诉人苏州XX公司分期向被上诉人王X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40,000元;二、若上诉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王XX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148,525.15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违法发包、分包情形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替代责任的规定。调解结果既体现了对生效工伤认定及一审判决所确立法律责任的尊重,又以附条件的惩罚性条款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切实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