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曹XX(男)
委托代理人:胡X律师、陈XX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
委托代理人:王X(系被申请人处工地负责人,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已认定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后,因赔偿事宜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曹XX的诉求清晰,计算了总计约13.3万元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有效处理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参保)所导致的赔偿分割问题。从调解结果看,本案的核心策略是清晰区分赔偿来源: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提是已参保),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律师需要精准掌握《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哪些项目属于基金支付范畴(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哪些属于用人单位支付范畴(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在仲裁调解过程中,陈XX律师需要与用人单位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沟通与博弈,既要主张申请人应得的全部法定权益,又要考虑到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支付压力和配合意愿。律师采取了“分类处理、主次分明”的调解策略。他首先确保了对申请人最有利的核心原则: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必须由单位协助办理理赔手续,且赔付款项归属申请人。这保障了申请人能从社会保险渠道获得其法定待遇。其次,对于需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的部分,律师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与对方就具体金额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次性支付26,000元的协议。同时,调解协议设置了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条款(3,000元),有效督促了被申请人的履行。这一方案,不仅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即时可得的部分现金赔偿,更锁定了一项至关重要的未来权益——单位协助申领社保待遇的义务,从而最大化地保障了申请人的整体利益。
案件结果:
经玉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曹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26,000元,并约定逾期支付加付3,000元;二、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社保基金支付的赔偿款归申请人所有;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委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的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明确区分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的赔付项目。调解结果遵循了这一法定划分,通过“单位直接支付部分现金”+“协助申领社保待遇”的组合方式,高效、全面地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