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曹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XX司
法定代表人:高X
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员工)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有法定待遇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典型案件。申请人曹XX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大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转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作为申请人曹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拥有明确的法律优势,但也面临用人单位可能支付能力不足或推诿拖延的风险。律师的核心任务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为当事人计算出准确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总额,并通过仲裁程序确保该笔款项能够被支持并最终执行到位。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陈XX律师需要清晰地向仲裁庭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并准确适用法律,论证被申请人因未参保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律师需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或博弈,使其认识到依法全额赔偿是其无法回避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律师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不仅帮助申请人确定了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明细,还就赔偿总额(84,400元)和支付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与对方达成一致。考虑到用人单位可能已垫付部分费用(已支付2400元),调解方案对此予以扣除,体现了务实性。通过调解,既快速确认了高达八万余元的赔偿债权,又避免了裁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周期问题。
案件结果:
经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及交通费合计人民币84,400元,扣除已支付的2,400元,剩余82,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申请人放弃其余仲裁请求,双方纠纷了结。本委确认该调解协议。本案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调解结果正是这一法律规定的直接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