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王XX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唐X
出庭负责人:尚X
委托代理人:刘XX、王XX师
一审第三人:查某某(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历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多次行政诉讼的极其复杂、旷日持久的工伤认定争议。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用人单位(上诉人)与受伤劳动者(第三人查某某)之间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以及责任应由谁承担。作为劳动者查某某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法律困境非常严峻——传统的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的这一前提已被否定。律师必须另辟蹊径,寻找突破点。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准地将案件焦点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转向“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在行政程序和此后的行政诉讼中,陈XX律师的核心策略是:引导并证明上诉人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事实。为此,他需要组织、梳理包括证人证言、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在内的复杂证据链,以揭示层层转包的事实。在一审行政诉讼中,这一策略取得关键胜利,法院支持了人社局基于违法分包而作出的工伤认定。上诉人提起二审后,陈XX律师需要巩固这一成果,应对上诉人对违法分包事实认定及程序问题的质疑。在二审中,他进一步阐述和论证了相关司法解释(人社部发[2013]34号文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遏制违法转包、保护劳动者权益,且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
案件结果:
安徽省亳州市中XX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查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确认由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的核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及人社部相关规定,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因此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