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冯XX律师
被申请人:平阳XX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叶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工伤后所有法定待遇需由单位自行承担的典型劳动争议。申请人陈XX入职后不久即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十级伤残。其初始仲裁请求金额合计超过13万元。作为申请人陈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一方面,用人单位未参保,依法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申请人的诉求于法有据;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尤其可能为中小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和意愿,直接坚持全额诉求可能导致裁决后执行困难或周期漫长。律师在仲裁审理中,首先通过扎实的证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标准证明等)确立了案件的胜诉基础和赔偿计算依据。在调解阶段,陈XX律师采取了务实且富有策略的谈判方案。他引导当事人在总赔偿金额上作出合理让步,将诉求总额降至68,000元,以此换取用人单位同意限期一次性支付,这大大提高了款项快速到位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律师并未因让步而放松对履约的保障。他在调解协议中精心设置了两个关键条款:一是高额的违约金条款(8,000元),显著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约成本;二是巧妙处理了商业保险理赔问题,约定申请人配合保险报销,但报销款归被申请人所有,这实际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回血”渠道,降低了其抵触情绪,同时约定了申请人配合所需差旅及误工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保障了申请人配合时的利益不受损。这一揽子方案,既推动了调解的达成,又以违约金和明确的支付期限为核心,为申请人构建了相对安全、高效的权益实现路径。
案件结果:
经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平阳XX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XX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68,00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若未按期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元;三、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商业保险报销,报销款归被申请人,相关差旅误工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委确认该调解协议。本案的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即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调解结果是对该法定义务的确认和具体履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