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豆XX(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某科技(江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X
委托代理人:顾XX、张XX(该公司员工)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豆XX因工受伤,其仲裁请求包含多项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总计金额较高。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在处理本案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从调解书提及“工伤基金理赔部分”推断)的背景下,清晰划分并分别主张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的费用。这需要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赔付结构有深刻理解。在仲裁过程中,陈XX律师首先需要核实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并准确计算出各项法定待遇的标准数额。随后,他的工作重点转向策略性谈判。律师可能向被申请人阐明,虽然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诸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若存在)、以及劳动关系解除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等法定或约定责任。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中,陈XX律师采取了“抓住核心、分清主次”的策略。他没有纠结于将所有诉求打包成一个总价,而是引导调解方案明确将“工伤基金理赔部分”与“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费用”区分开来。这使得被申请人需要直接支付的金额(19,400元,含已付4,400元)得以明确并大幅降低,减轻了其即时的支付压力,从而更易促成和解。同时,这一划分也保障了申请人从社保基金获得其应得的大部分法定待遇的权利(由单位配合申领)。最终达成的协议,既确认了劳动关系解除,又明确了单位直接支付剩余15,000元款项的期限,并一揽子解决了所有争议。
案件结果:
经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2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费用(不包含工伤保险基金理赔部分)共计19,400元(已付4,400元,剩余15,000元于2025年8月1日前支付);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纠纷了结。本委确认该调解协议。本案的法律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主体的规定。调解结果符合“社保基金支付大部分法定待遇,用人单位承担补充及特定责任”的法定原则,通过区分支付来源,高效、清晰地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