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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工伤案件协作:社保理赔与单位支付无缝衔接,律师助力工伤职工获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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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针对用人单位未足额参保的复杂情况,清晰划分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其促成的调解方案不仅为当事人锁定了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更关键的是明确了单位配合申领社保待遇的法定义务,确保了当事人能从双重渠道获得完整赔偿,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混合支付来源工伤案件中的专业布局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方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胡XX(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温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
委托代理人:施XX、姚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人方XX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从调解书内容来看,本案涉及用人单位(被申请人)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两部分赔偿来源:一部分是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因缴费基数不足可能影响理赔金额;另一部分则是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作为申请人方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需要处理这种“半参保”状态下的复杂赔偿问题。律师的策略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确保申请人能通过正常渠道从社保基金获得其应得的部分待遇;另一方面,要明确用人单位因其违法行为(未足额参保)及法定责任而需直接支付的赔偿项目。在仲裁调解过程中,陈XX律师需要与用人单位就两部分责任进行清晰界定和协商。他可能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就其应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因缴费基数不足可能导致的差额)进行谈判。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体现了律师的专业处理:首先,明确了被申请人支付25,000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这是对用人单位直接责任的确认和量化;其次,约定了被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且理赔款归申请人所有,这保障了申请人从社保渠道获取待遇的权利;最后,为督促履行,协议设置了2,500元的违约金条款。这一方案,既明确了单位直接赔付的责任,又锁定了单位协助获取社保待遇的义务,为当事人构建了一个完整、有保障的赔偿框架。

案件结果:
经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温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前支付申请人方XX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逾期需支付违约金2,500元;三、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申请人所有;四、申请人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双方劳动争议终结。本委确认该调解协议。本案处理依据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主体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时相关责任的划分原则。调解结果兼顾了社保理赔和单位直接支付,全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 2025-11-20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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