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栗XX,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XX。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栗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从社保基金足额领取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请人栗XX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面临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工伤待遇支付责任主体和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本案。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明确了用人单位因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支付工伤待遇主要责任的法律地位。他指导并协助申请人固定了关键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证明(月薪9000元)、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等。在此基础上,陈建平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精确计算了申请人依法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的总额。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有效沟通。他不仅清晰有力地阐述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和赔偿诉求的计算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后续执行的可能性,积极引导双方就赔偿总额、支付方式(分期支付)以及保障措施(设置违约金)等达成互惠互利的调解方案。通过专业、务实的工作,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高效地解决了纠纷,并设定了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履行条款。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20日解除。被申请人XX公司分期向申请人栗XX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若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需另行支付违约金6,000元。同时,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被申请人申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事宜。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本案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各项工伤待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支持了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