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典型劳动争议。申请人刘XX在职近十年,担任生产主管,后被公司以“未经审批私自生产产品、扰乱管理秩序”为由辞退。申请人不服,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公司提出的较为完整和严厉的内部调查证据(包括询问笔录、接处警记录、规章制度等),深入分析了案件的争议核心: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程度。陈建平律师通过仔细审查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结合申请人的陈述(主张是利用边角料制作自用办公桌),敏锐地发现了公司指控的逻辑漏洞和法律风险点。在庭审中,陈建平律师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进行了有力抗辩。在事实层面,他强调了申请人行为的目的(自用)、对象(可能为边角料)与公司指控的“谋取非分利益”、“倒卖公司物料”等情形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在法律层面,他针对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了异议,主张申请人的行为在情节和后果上均未达到“严重违反”的标准,不足以支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陈建平律师则基于法律规定和初步证据提出了主张。面对公司方组织的严密证据链,陈建平律师通过精准的质证和富有逻辑的辩论,成功动摇了仲裁庭对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性的内心确信,将案件焦点从“是否违纪”引导至“违纪是否严重到足以解雇”这一对劳动者更有利的争议点上。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刘XX未经审批安排生产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不符合被申请人《员工手册》中关于“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或“贪污、盗窃、倒卖公司物料”的明确规定,故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缺乏充分的规章制度依据。因此,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2,813.60元(计算方式:月平均工资9,640.68元×工作年限10年×2倍)。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年份的春节放假通知等证据证明年休假已安排,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