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系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曾涉及第三人追加、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历经曲折程序、最终在诉讼阶段达成调解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从2024年10月立案后,因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先后经历了司法鉴定申请、追加第三人、程序转换(简易转普通)以及庭外和解协商等多个环节,耗时近一年。陈建平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全程主导并有效应对了这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挑战。在案件初期,面对可能存在的劳动关系认定、伤残等级争议等焦点问题,陈建平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关键事项进行鉴定,为后续的赔偿数额计算奠定了坚实的科学依据和事实基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全面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主体,陈建平律师又适时申请追加相关第三人参加诉讼。尽管庭外和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一致,但他并未放弃以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的努力。他深知,对于劳动者而言,漫长的诉讼程序本身即是一种负担。在案件恢复审理并转为普通程序后,面对更为复杂的庭审形势,陈建平律师凭借扎实的前期准备和专业的法律判断,继续积极寻求调解可能。他一方面依据已经取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了原告因工致残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计算基础,为谈判提供了有力的筹码;另一方面,他也从尽快为委托人争取到实际赔偿、避免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等现实角度出发,与被告方进行了多轮富有诚意和建设性的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其专业的谈判策略和不懈努力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使得案件在经历了完整的司法鉴定等程序后,仍能以调解方式高效、终局性地解决。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浙江XX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XX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3,000元,并于2025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其应支付的金额将变更为100,000元。原告就此案所涉事实放弃向被告再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5元。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本案调解结果系在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了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的最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