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钱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
委托代理人:黄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钱XX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十级伤残待遇纠纷,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复杂的待遇支付责任划分问题。申请人钱XX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并自行垫付了医疗费。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工伤待遇中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另一部分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的复杂支付结构,迅速明确了办案思路。他首先指导并协助申请人梳理和固定了所有关键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等,为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陈建平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精确计算了申请人依法应得的各项待遇总额。在仲裁庭主持的庭前调解中,陈建平律师采取了清晰、务实的策略。他首先与被申请人沟通,明确了双方对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无异议,将争议焦点集中于支付责任的划分和具体履行方式。他清晰地阐述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支付义务,并针对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提出了一个既能保障申请人权益、又能明确双方责任的调解方案。该方案的核心在于:明确区分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款项(一笔固定的24,000元)与需要其配合向基金申领的款项。对于后者,陈建平律师在协议中巧妙地设置了被申请人的配合义务和兜底责任条款,即如果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基金理赔失败,则相关款项由其直接承担。此外,他还为协议设置了违约金条款,以保障用人单位按时履行。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富有技巧的谈判,陈建平律师成功地说服了双方接受这一权责清晰、执行性强的调解方案,高效地解决了纠纷。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钱XX一次性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在内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4,000元,并于2025年9月22日前付清。同时,被申请人需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以便申请人直接从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若因无法报销或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理赔申请手续,则相关责任由被申请人直接承担。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需追加违约金3,000元。本调解协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达成,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各自的支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