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肖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
委托代理人:徐XX,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肖XX因与被申请人徐州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引发的综合性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最终以高达16.2万元的一揽子赔偿调解结案,并附有履行保障条款。尽管调解书未列明具体诉求细节,但基于调解金额和赔偿项目范围(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各项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可以推断,案情涉及较高级别的伤残(可能为八级或七级)或工龄较长、工资标准较高的情形,赔偿诉求总额可能较高。陈XX律师在代理本案后,面对复杂的赔偿项目和可能较高的争议金额,首先进行了全面的案情评估和证据梳理。他指导并协助申请人收集并固定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用票据、完整的工资流水、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各项法定待遇进行了精确计算,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因未依法足额支付待遇或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为后续的仲裁和调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面对被申请人聘请的专业律师,陈XX律师采取了目标明确、策略清晰的谈判方式。他首先基于扎实的证据和法律分析,向对方清晰地展示了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及其法律依据,确立了有力的谈判地位。考虑到大额赔偿案件通过裁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周期和不确定性,陈XX律师积极引导双方寻求以调解方式高效、终局性地解决纠纷。他不仅聚焦于赔偿总额的确定,更注重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通过专业的沟通和协商,他成功地说服被申请人就16.2万元的总赔偿额达成一致,并创造性地在协议中加入了“加速到期”性质的履约保障条款: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按总额16.5万元就未支付部分申请执行。这一条款极大地增加了违约成本,有效督促了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申请人最终获得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2. 被申请人徐州XX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全部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62,000元。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则申请人有权按照总额165,000元就未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 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本调解协议综合应用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各项工伤待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