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熊XX,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郎溪县某某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代理人:侯XX。
申请人熊XX因与被申请人郎溪县某某铸造厂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伤十级伤残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申请人熊XX初始主张的赔偿总额超过17.8万元,项目涵盖多项法定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工资标准证明等,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诉求进行了精确的法律核算和评估,明确了被申请人的法定赔偿责任。案件开庭审理后,面对被申请人,陈建平律师凭借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清晰把握,积极寻求以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他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专业、务实的协商。陈建平律师的谈判策略立足于法律,着眼于实际。他首先向对方清晰地阐述了申请人诉求的合法依据和计算基础,确立了谈判的有利地位。同时,他也充分考虑到通过调解能够快速为申请人争取到确定赔偿、避免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周期问题。因此,他积极引导双方就一揽子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将复杂的多项诉求整合为一个总赔偿金额。在协商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展现了灵活性和策略性,在坚持维护申请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就最终的赔偿总额与对方达成一致。尤为重要的是,他不仅争取到了10万元的核心赔偿,还为调解协议设置了高额的违约金条款(2万元),这一条款极大地增强了被申请人按期履行的约束力,为申请人权益的最终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此外,调解协议还明确了医疗费和商业保险理赔已处理完毕,避免了后续可能的争议。通过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高效的谈判技巧,陈建平律师成功地在庭审后促成调解,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这起劳动争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2. 被申请人郎溪县某某铸造厂于202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熊XX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100,000元。3. 医疗费及商业保险理赔事宜已处理完毕。4. 若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须支付违约金20,000元,申请人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5. 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终结。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案调解结果综合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十级伤残各项待遇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