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徐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王XX,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某,响水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XX因与被告张XX、王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法律关系复杂、执行风险较高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盐城XX公司”在工伤发生后、诉讼前已办理注销登记。原告徐XX的工伤赔偿总额超过32万元。面对用人单位主体灭失的极端不利情况,陈建平律师在代理本案后,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诉讼焦点从传统的劳动关系双方转向了公司的股东。他深入研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司清算、注销后股东责任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股东在未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下应承担责任的法理,果断将公司原股东张XX和王XX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应对公司注销前遗留的工伤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策略是案件能够顺利推进并获得赔偿的关键。在诉讼过程中,陈建平律师指导并协助原告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用、工资标准以及公司注销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不仅证明了工伤事实和损失金额,更证明了股东应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面对两名作为自然人的被告及其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案件分析,向对方阐明了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以及诉讼可能带来的风险。考虑到股东的个人支付能力及执行难度,他采取了务实而灵活的调解策略,着眼于为原告争取一份切实可行、有保障的赔偿方案。他积极引导双方就赔偿总额(从32万余元到20万元)、分期支付方案(分三期支付)以及违约责任(2万元违约金)进行协商。通过专业的谈判和沟通,最终促成了这份既能保障原告获得大部分核心赔偿,又能通过分期和违约金条款确保协议履行的调解方案。同时,调解协议还巧妙地保留了原告追索拖欠劳动报酬的权利,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被告张XX、王XX就原告徐XX2023年7月29日发生的工伤事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分三期于2026年4月30日前付清。2. 若两被告未按时足额付款,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3. 原告的工伤事故损失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但原告保留追索拖欠劳动报酬的权利。4.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双方签署后即生效。本案不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工伤待遇,更关键地应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原则,成功追究了已注销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为原告开辟了有效的求偿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