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XX。
委托代理人:孙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申请人杨XX作为被申请人(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其索赔项目涵盖了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全部主要项目。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此类案件通常涉及的用工关系认定、责任主体明确等问题,首先对案件性质进行了精准定位,明确了被申请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在其派遣或管理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负有直接的赔付责任。尽管调解书未载明具体诉求金额,但根据调解结果10万元可以推断,申请人的初始诉求总额应不低于此数。陈建平律师及其团队指导申请人全面收集并整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工资标准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凭借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深刻理解,清晰地向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阐明了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他依据法定标准和证据,对各项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可能存在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专业的计算和论证,确立了有力的谈判基础。考虑到仲裁调解具有高效、终局的优点,能够为需要尽快获得赔偿的申请人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陈建平律师积极引导双方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他采取了务实、灵活的谈判策略,着眼于为委托人争取一个能够快速兑现、确定无疑的赔偿总额。通过专业的分析和有效的沟通,他成功地说服被申请人认识到其法律责任,并就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最终赔偿方案达成一致。这一方案不仅涵盖了申请人的核心权益,也避免了后续可能的执行风险,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XX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XX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薪资、经济补偿金在内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本案调解协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达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