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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工伤案件:公司起诉否认劳动关系败诉,律师助劳动者确认关系并获赔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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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用人单位起诉否认劳动关系的严峻挑战,陈建平律师凭借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深刻理解和有力的法庭抗辩,成功守住了仲裁成果,迫使公司在调解中承认劳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入职仅十余天的劳动者争取到五万元工伤赔偿及高息违约条款,彻底粉碎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企图,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用人单位):浙江某某气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动者):贺某某,女,布依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本案为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工作期间受伤而引发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典型案件。用人单位(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关于确认其在2024年3月2日至3月12日期间与贺某某(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否认劳动关系以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者贺某某的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在仲裁阶段已成功争取到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利裁决。面对用人单位在诉讼中的强势挑战,特别是对方提出的“系股东个人雇佣”、“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美甲、接电话)”等抗辩理由,陈建平律师迅速制定了稳固的应诉策略。他首先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其股东连某叶的招聘行为和微信支付报酬等行为,正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表现,符合用人单位通过其管理人员招用、管理员工的特征,而非纯粹的个人雇佣。针对“重大过失”的抗辩,陈建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且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该抗辩不能成为否认劳动关系或免除工伤赔偿责任的合法理由。在诉讼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向法庭充分展示了仲裁阶段已固定的关键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安排、工资支付记录等),并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强调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陈建平律师洞察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拖延时间、降低赔偿成本。他采取了“以打促谈”的策略,即在法庭上坚决捍卫劳动关系的成立,展现出不惧诉讼的决心和专业能力,同时向对方阐明如果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其将面临全额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他引导双方进行务实调解,将争议焦点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转向“如何合理赔偿”。通过专业的谈判,他不仅成功守住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战果,迫使原告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承认了劳动关系,更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争取到了5万元的一揽子赔偿,并设置了逾期付款需承担高额利息(月利率1%)的违约条款,确保了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确认原告浙江某某气动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于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2. 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于2024年11月5日前付清。3. 若原告逾期或未足额支付,被告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并可申请强制执行。4.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工伤待遇进行了处理,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及利息的规定。


  • 2024-10-30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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