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用人单位):浙江某某气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动者):贺某某,女,布依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本案为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工作期间受伤而引发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典型案件。用人单位(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关于确认其在2024年3月2日至3月12日期间与贺某某(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否认劳动关系以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者贺某某的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在仲裁阶段已成功争取到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利裁决。面对用人单位在诉讼中的强势挑战,特别是对方提出的“系股东个人雇佣”、“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美甲、接电话)”等抗辩理由,陈建平律师迅速制定了稳固的应诉策略。他首先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其股东连某叶的招聘行为和微信支付报酬等行为,正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表现,符合用人单位通过其管理人员招用、管理员工的特征,而非纯粹的个人雇佣。针对“重大过失”的抗辩,陈建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且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该抗辩不能成为否认劳动关系或免除工伤赔偿责任的合法理由。在诉讼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向法庭充分展示了仲裁阶段已固定的关键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安排、工资支付记录等),并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强调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陈建平律师洞察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拖延时间、降低赔偿成本。他采取了“以打促谈”的策略,即在法庭上坚决捍卫劳动关系的成立,展现出不惧诉讼的决心和专业能力,同时向对方阐明如果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其将面临全额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他引导双方进行务实调解,将争议焦点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转向“如何合理赔偿”。通过专业的谈判,他不仅成功守住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战果,迫使原告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承认了劳动关系,更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争取到了5万元的一揽子赔偿,并设置了逾期付款需承担高额利息(月利率1%)的违约条款,确保了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确认原告浙江某某气动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于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2. 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于2024年11月5日前付清。3. 若原告逾期或未足额支付,被告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并可申请强制执行。4.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工伤待遇进行了处理,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及利息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