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戎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某某足浴会所(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梁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原告戎XX因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某某足浴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核心在于劳动者(原告)在为个体工商户(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因双方之间可能未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导致无法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索赔,而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这类案件通常涉及过错责任的划分、赔偿项目的计算(如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陈建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性质进行了精准判断,确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并指导当事人收集和固定了证明损害事实(如诊断证明、医疗记录)、损害后果(如可能涉及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过错情况以及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对本案的过错责任和赔偿范围进行了专业分析。在诉讼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针对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进行必要安全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管理疏漏进行了有力的论证,为争取有利的过错责任划分奠定了基础。同时,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精确计算了原告依法应得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并考虑到本案诉讼由原告提起,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以促成调解。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陈建平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法律分析,向被告清晰地展示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范围,并强调通过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成本。他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务实协商,着眼于为原告争取一份能够快速兑现、赔偿金额合理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通过专业、耐心的沟通,最终促成了被告同意支付120,000元赔偿款的调解方案。此外,陈建平律师还特别注重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成功地为协议争取到了高达30,000元的违约金条款,这一比例较高的违约金设置极大地增强了协议的约束力,有效保障了原告的最终权益能够实现。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某某足浴会所向原告戎XX支付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医疗费除外)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未如期足额支付,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规定以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