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XX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纪XX
被告:龚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公司诉请确认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仅需支付有限数额的工伤待遇,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龚XX作为工伤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提起的、旨在确认较低赔偿责任的诉讼,委托陈建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原告公司的诉求核心在于试图通过诉讼固定较低的赔偿标准,并免除经济补偿金责任。针对这一情况,律师首先协助被告龚XX全面梳理了其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工资标准、医疗期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证据,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了专业审视和反驳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建平律师代表被告积极参与调解。他准确把握了本案的关键点:不仅在于各项法定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依法足额计算,更在于对解除劳动关系性质及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的认定。在法院主持下,律师与对方代理人进行了多轮富有成效的谈判。陈建平律师凭借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娴熟运用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有力地论证了被告方应得的合法权益范围,有效扭转了原告方试图降低赔偿的诉讼策略。通过专业、务实的沟通,他成功将双方的争议焦点从“是否支付、支付多少法定项目”引导至“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商上,最终促成了远高于原告原主张金额的调解方案,并为被告争取到了分期支付和明确的违约保障条款,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XX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告龚XX共计90,000元,分两期支付(已履行30,000元,剩余60,000元于2025年2月28日前付清)。若原告未按约履行,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被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含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款项付清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的相关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