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XX,该公司经理。
本案为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申请人蔡XX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在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请人蔡XX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工伤待遇,且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遂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在于,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依法转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还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各项诉求合计金额较高。律师协助申请人整理并提交了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医疗费用票据、交通费凭证、工资标准证明(日薪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及相关沟通记录在内的一系列关键证据,为仲裁请求提供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面对用人单位可能提出的关于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各项补助金计算基数等常见争议点,陈建平律师做好了充分的辩论准备。同时,他也积极寻求通过调解高效解决纠纷的途径。在调解环节,律师代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进行了多轮务实、专业的协商。他一方面坚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阐述申请人各项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也综合考量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周期、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以及申请人希望尽快获得赔偿的现实需求,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谈判策略,陈建平律师成功引导双方将争议焦点从复杂的各项明细计算,聚焦于达成一个总括性、可执行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设置了明确的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惩罚性条款(提高总金额),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蔡XX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8,000元;若逾期支付,则按总金额20,000元立即支付。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无其他任何争议。本案的调解结果,是基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待遇)、第六十二条(未参保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及标准)等规定的适用,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对各项争议的综合性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