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楚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一:苏州某某某某外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XX。
被申请人二:昆山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
本案为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争议,申请人楚XX由被申请人一派至被申请人二处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及支付待遇,申请人提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由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请人楚XX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工作受伤,涉及派遣单位(被申请人一)和用工单位(被申请人二)两方责任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申请人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梳理出本案的几个关键难点: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及解除时间的确认;二是在派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各项工伤待遇的具体计算;三是如何追究实际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四是经济补偿金请求的合法性与否。律师协助申请人系统地收集并整理了包括劳动合同(或小时工协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病假(医事)证明、以及此前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调解书等一系列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坚实的证据体系。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尽管两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但陈建平律师并未因此松懈。其同事陈步青律师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他们此前共同准备的代理意见和证据材料得到了充分运用。律师团队向仲裁庭清晰、有力地陈述了案件事实,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各项诉求的计算方式、法律依据及两被申请人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详细论证,特别是强调了用工单位在派遣单位未参保时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通过专业、扎实的代理工作,仲裁庭基本采纳了申请人方的意见(除交通费和经济补偿金外),依法对各项工伤待遇进行了准确核算,并裁决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苏州某某某某外包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一需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合计105,212.42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需支付98,261.99元。三、被申请人二昆山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关于交通费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案主要适用的法条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待遇)、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