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戴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某某某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该公司人事专员。
本案为工伤待遇争议,申请人戴XX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已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现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
办案经过:
本案在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请人戴XX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然而,在工伤待遇的具体落实上,双方仍存在分歧,申请人遂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仲裁。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对本案的特殊性进行了精准把握:由于单位已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报;而另一些待遇(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等)则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协助申请人详细梳理了所有诉求,并准备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医疗费用明细(尽管部分已支付)、工资标准证明等证据,明确了已支付和未支付的项目。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陈建平律师清晰地划分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用人单位支付项目的责任边界。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拖延配合基金申领或对自付项目金额的异议,律师做好了充分的论证准备。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时,陈建平律师积极与对方协商。他一方面强调用人单位依法配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义务,必须明确时间节点;另一方面,针对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剩余款项(包括法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理的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经济补偿金),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打包金额方案。通过专业、高效的沟通,成功促使被申请人同意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并承诺在指定日期前完成两项关键义务:一是协助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的申领手续,二是将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这一调解方案,不仅确保了申请人能够从法定渠道获得主要待遇,还为其争取到了额外补偿,并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彻底终结,高效、清晰地解决了这起已参保的工伤待遇纠纷。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6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前协助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被申请人于同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合计16,000元。四、双方就此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申请人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本案处理综合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待遇中基金支付与单位支付项目的划分)、第三十条(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已支付)、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