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某某木制品厂,经营者操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律师
上诉人XX某某木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何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木制品厂不服一审法院驳回其关于与何XX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遂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作为被上诉人何XX的代理律师,陈XX律师深入研判了一审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准确把握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受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陈律师注意到,本案虽涉及劳动关系确认,但双方矛盾根源实为工伤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直接对抗劳动关系确认的诉讼可能并非解决纠纷的最优路径,反而可能使当事人陷入冗长的法律程序。在庭审中,陈律师一方面依据事实与法律,清晰阐述被上诉人的主张,另一方面敏锐地捕捉到双方均有尽快了结纠纷、避免诉累的现实需求。为此,陈律师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分析诉讼风险与调解利弊,并在法庭的主持下,与对方代理人进行了多轮富有建设性的协商。陈律师立足于委托人的核心利益——获得合理赔偿,同时兼顾对方希望控制赔偿成本及处理后续保险理赔的诉求,巧妙地将争议焦点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难以调和的对立点,引导至“一次性了结所有赔偿及保险权益归属”这一更具操作性的和解方案上,为最终促成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某某木制品厂于2025年3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何XX75000元;二、何XX将相关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该厂,并协助办理理赔手续;三、协议约定了双方逾期履行的违约金责任;四、双方确认就此案再无其他纠葛;五、诉讼费用由厂方承担。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案通过调解结案,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后续执行或衍生诉讼问题。调解结果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