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一: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XX、邓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XX,该公司员工。
原告葛XX与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工伤待遇赔偿等事宜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双重被告、程序衔接复杂且事实认定存在一定困难的劳动争议诉讼。原告葛XX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因超过仲裁时效未能获得劳动仲裁受理,转而寻求诉讼途径。案件不仅涉及与哪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还涉及双倍工资差额、工伤待遇赔偿等多重诉求的整合与计算。作为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陈建平律师与团队律师协同办案,面对案件因超仲裁时效而带来的程序性障碍,并未气馁,而是精准地将诉讼策略聚焦于通过法院调解一揽子解决实体争议。在立案后,代理律师团队及时申请追加了实际用工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厘清了责任主体,为后续调解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审理过程中,陈建平律师与团队充分评估了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伤残等级可能带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以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明难度。他们敏锐地捕捉到被告方希望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讼不确定性的心态,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原告希望获得切实、及时赔偿的核心诉求。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团队设计了一套创新性的、与工伤认定程序及伤残鉴定结果挂钩的分期付款调解方案。该方案巧妙地将赔偿金额的最终确定与法定的伤残等级挂钩,既保障了原告在构成伤残时能获得足额赔偿(总计82500元),又设置了明确的付款节点和被告违约的惩罚性条款(违约金5000元),同时明确了原告的配合义务。这一方案平衡了双方利益与风险,成功引导双方跨越了劳动关系确认、赔偿金额计算等传统争议焦点,直接指向了纠纷的终局性解决,最终获得了法院的确认。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二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葛XX各项损失及双倍工资差额共计82500元,具体支付与原告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挂钩;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三、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或拒绝配合申报工伤鉴定,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四、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案通过调解,成功解决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可能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困境,将劳动关系确认、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多项争议在一个协议中予以终局性解决。调解方案设计精巧,将赔偿支付与法定程序(伤残鉴定)相结合,体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同时符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高效、实质性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