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背景下工伤维权,丁XX律师助力当事人确认数万余元职工债权
一、案件简介
原告马XX于2021年4月受雇至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XXX元。2021年4月28日,马XX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XX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管理人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为维护合法权益,马XX委托北京XX丁X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办案经过
丁XX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结合工伤认定结论、破产程序背景,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维权,确保债权性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以获得优先清偿。
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佐证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证明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佐证收入情况)等,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事实支撑。
庭审中,针对XX公司提出的“非用工主体”“超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抗辩逐一回应:
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强调行政部门已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形成工伤保险关系,XX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确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非不予支付,确保该项待遇得到支持;
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结合伤情合理性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争取法院酌情认定。
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确保债权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三、案件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XX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
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XX公司负担。
最终,马XX的工伤债权得到依法确认,且明确为职工债权,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
四、律师价值
丁XX律师结合破产程序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避免因企业破产导致维权无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