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江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告:蚌埠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X、齐X,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X与被告因劳动争议纠纷(核心为工伤补助金)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江XX因工受伤,与作为用人单位的XX公司就工伤补助金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在劳动仲裁程序未能解决或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后,诉至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与团队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评估。尽管案件已从仲裁进入诉讼,意味着双方分歧可能较大或程序上存在复杂性,但陈律师依然将促成实质性、终局性的解决方案作为首要目标。他分析了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以及对当事人双方关系的影响,认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仍是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佳途径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向法庭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及其事实与法律依据,强调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支付义务。同时,他也充分考量了被告作为XX公司的运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支付意愿障碍。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陈律师采取了积极而务实的策略。他一方面坚守原告获得合理工伤赔偿的核心利益,另一方面也向被告方展示了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强制执行风险及声誉影响等好处。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商,陈律师成功引导双方将争议焦点从责任认定与金额计算的对抗,转向对具体赔偿数额与支付保障的务实谈判。最终,双方就赔偿总额达成一致。尤为重要的是,陈建平律师在协议中加入了关键的履约保障条款:不仅明确了95000元的支付总额和具体截止日期,还特别设定了10000元的违约金条款。这一条款并非简单的惩罚,而是具有极强的督促履行和风险补偿功能,极大地增强了调解协议对被告的约束力,确保了原告在被告违约时能获得额外的补偿,并可作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明确依据,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调解成果能够切实落地。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5日解除;二、被告于2024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补助金95000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付违约金10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法院调解,高效终结了诉讼程序,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付款责任及违约后果,一揽子解决了劳动争议,及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