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郎XX。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XX,公司员工。
申请人郎XX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赔偿项目清晰且部分待遇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郎XX因工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仲裁请求总计超过13万元,涵盖了法定所有工伤待遇项目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作为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与团队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对全部诉求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审查和精确计算,确保每项金额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为庭审和谈判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持。在分析案件材料时,陈律师敏锐地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了建筑业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核心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部分的支付责任和金额并不直接依赖于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或意愿,而是取决于社保基金的审核。这一发现成为陈律师制定策略的基石。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采取了清晰区分、重点突破的谈判策略。他首先向仲裁庭和被申请人方明确指出了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义务区别,将应由基金承担的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从双方的直接争议焦点中剥离出来,引导双方聚焦于用人单位依法必须直接承担的部分,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降低了双方谈判的复杂性,使被申请人更易于接受其直接的付款责任。在此基础上,陈律师就用人单位应直接支付的款项进行了务实而有力的协商,最终将这部分金额锁定为30000元,并设定了明确的支付期限。同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了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社保报销的义务,确保了申请人能够从基金渠道完整获得其法定待遇。整个办案过程体现了陈律师对工伤法律体系的精通运用和化繁为简的谈判智慧。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0000元;二、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向社保机构申领应由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理赔所得归申请人;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调解成功,清晰区分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高效解决了争议,确保了劳动者能够从所有法定渠道获得赔偿,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支付体系设计,体现了专业、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