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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陈建平律师 当前活跃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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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面对用人单位对工伤事实与程序的全面质疑与强势抗辩,陈建平律师的价值在于,始终牢牢锚定已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这一不败基石,策略清晰,不为对方干扰。其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务实谈判,在对抗性极强的环境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一笔可观的确定性赔偿,并附加违约金保障,展现了其在复杂对抗中坚定维护客户核心利益的卓越能力与定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X。
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某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代理人:陈XX,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且对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提出全面质疑的、对抗性极强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申请人李XX在工作中受伤并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但其诉求(超15万元)遭到被申请人以“不知情”、“程序不合法”、“试用期未缴社保不违法”、“赔偿计算错误”等多重理由的强烈抗辩,形势复杂严峻。作为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面对被申请人长达数页、试图全盘否定工伤事实与法定责任的答辩意见,首先稳住了维权阵脚。他深知,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有法定的公定力和执行力,是本案最核心的优势证据。因此,陈律师的策略重点并非与被申请人陷入对其程序质疑的无休止争论,而是牢牢立足于这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法律事实,并围绕此展开赔偿金额的法律核算。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的地方标准,对申请人的各项诉求进行了严谨、精确的复核计算,确保在仲裁庭上能够清晰、有力地回应对方关于计算标准的异议。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时,陈建平律师展现了极强的局势把控能力和谈判策略。他并未被对方激烈的答辩所干扰,而是冷静、理性地向仲裁庭和被申请人方重申了已生效工伤文书的权威性,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的法定后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他同时指出,即便对方对某些计算细节(如工资基数)存在争议,但通过调解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对双方而言都是避免冗长、不确定的诉讼程序(如对方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挑战工伤认定)的最高效途径。陈律师在谈判中,一方面坚守申请人基于法定标准应得的合理赔偿底线,另一方面也充分评估了通过调解快速获赔对急需资金的受伤劳动者的现实价值,展现出了促成解决的灵活性。最终,成功推动双方达成总额91000元的和解方案。此外,陈律师坚持在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条款(3000元),为这份来之不易的调解协议增加了重要的履行保障。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91000元,于调解书签订后三日内付清;三、若被申请人逾期未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3000元;四、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在用人单位极力否认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成功锁定赔偿,高效解决了争议。结果体现了在工伤认定文书生效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也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着重调解、及时解决纠纷的立法精神。


  • 2024-12-19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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