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栗XX。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栗XX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认定和十级伤残鉴定后,需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典型案件。申请人栗XX月薪较高(9000元/月),诉求金额因此相应较大。作为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之一,陈建平律师与团队在案件受理后,首先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了精准的法律核算。由于被申请人未足额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也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使得总赔偿额计算更为复杂且金额更高。代理律师团队基于法定标准、工资基数和伤残等级,为申请人的各项请求(包括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准备了详尽的计算依据,为谈判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时,陈建平律师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保这笔高额赔偿(总计85000元)能够在未来数月内安全、完整地支付到位。为此,他设计了一套精巧的、权利义务对等且保障力极强的分期付款调解方案。该方案的核心在于将付款义务与申请人的配合义务进行双向、对等的挂钩,并辅以强有力的违约惩戒机制。首先,总赔偿款被分为两期支付,降低了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的压力,有利于促成和解。其次,最关键的是设定了联动保障条款: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申请人不仅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还需另支付6000元违约金。这一条款极大地提升了被申请人的违约成本,是其按时付款的核心驱动力。同时,方案也设定了申请人的对应义务:需在约定日期前配合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及商业保险理赔。若申请人逾期不配合,则被申请人可免于承担6000元违约金。这种双向约束的设计公平合理,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收款权利,也考虑了被申请人通过保险理赔降低实际损失的需求,使得协议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也更具可执行性。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分期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0元;若任意一期逾期,申请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需另付6000元违约金;三、申请人需在指定日期前配合被申请人申报保险理赔,否则被申请人免于承担6000元违约金;四、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再无争议。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调解成功,通过精妙的双向约束与联动违约条款,在促成高额和解的同时,为长达数月的分期付款计划提供了坚实保障,确保了劳动者的最终获赔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