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XX。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X,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合并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赔偿额较高。申请人刘XX因工受伤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与团队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评估与事实梳理。他们仔细审核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如有)、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对法定工伤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精确的法律核算,确定了合理的诉求范围与金额,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在仲裁庭主持调解过程中,陈建平律师采取了清晰、高效的策略。他首先明确区分了已支付款项与待支付款项,将被申请人此前已支付的16800元在总赔偿额中予以扣除,避免了重复计算,使得剩余争议金额更加清晰,便于双方聚焦。对于高达91800元的总赔偿额(含已付部分),陈律师洞察到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一次性支付压力,但同时深知保障申请人能够及时、完整地获得赔偿至关重要。因此,在谈判中,他一方面坚守申请人应得的总赔偿底线,另一方面也展现出促成解决方案的务实态度。最终,双方同意将剩余款项75000元设定为需在短期内(2024年9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为了确保这份协议的严肃性与可执行性,陈建平律师坚持并成功地在调解协议中加入了关键的违约救济条款: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这75000元,除需支付该款项外,还须另行支付5000元违约金。这一条款的设计具有双重作用:一是作为对被申请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提高其违约成本;二是作为对申请人因对方违约可能产生的额外维权成本(如申请强制执行)的预先补偿。它为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加装了一道“安全锁”,极大地增强了申请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主动权和保障。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6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共计91800元(扣除已付16800元后,剩余75000元于2024年9月28日前支付);三、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除需支付该款项外,还须另行支付5000元违约金;四、双方权利义务就此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高效解决了高额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争议,并以违约金条款强化了付款义务的履行保障,及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