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XX。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因工伤待遇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并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后,需要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法定工伤待遇的典型案件。申请人孙XX的诉求项目齐全,金额计算精确,总额超过15万元。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与团队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标准、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进行了严谨的法律核算,确保初始仲裁请求的每一项都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为后续的仲裁程序和调解谈判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在案件进入仲裁庭审理后,陈建平律师评估了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对当事人的益处。考虑到被申请人作为建筑企业的支付能力可能受限,且通过裁决方式虽然可能支持较高金额,但面临后续执行的不确定性,陈律师判断,一个确定的、可快速获得的赔偿方案,对急需资金康复和生活的劳动者而言,可能比一个理论上更高但执行周期长的裁决结果更具现实价值。因此,在仲裁庭主持调解时,他采取了积极务实的策略。一方面,他基于扎实的法律计算,清晰地向被申请人阐明了其因未依法参保而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法定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申请人各项诉求的合理性,展现了维权的决心和专业度。另一方面,他也从促成和解、快速了结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就一个总括性的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70000元的赔偿总额达成一致。尤为关键的是,陈建平律师再次运用了其标志性的、极具保障力的条款设计技术。他没有采用普通的违约金条款,而是创新性地约定:“逾期则按72000元支付。” 这一看似简单的表述,实则蕴含了强大的履约驱动力。它意味着,如果被申请人按时支付,成本是70000元;一旦逾期,其支付义务即刻“升级”为72000元。这2000元的差额,实质上是内化于主债务的高效违约金,对被申请人构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和履约倒逼,因为违约的直接后果就是债务总额的确定增加,且该增加部分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无需另行主张。这一设计极大地保障了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合计70000元;若逾期支付,则按72000元支付。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高效解决了未参保单位的工伤赔偿争议,并以创新的“付款升级”条款为和解协议提供了强有力的履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