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XX、陈建平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
委托代理人:胡XX
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因工伤产生的相关待遇。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9月4日由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了庭前调解。申请人一方由陈建平律师等代理,被申请人一方亦由委托代理人出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金额、支付期限以及后续工伤保险基金的申领配合等问题展开了多轮协商。陈建平律师基于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精准分析了申请人的诉求及法律依据,协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有效沟通。通过厘清双方争议焦点,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的处理原则,陈建平律师为申请人争取了合理的补偿方案,并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终止用工关系、各项工伤待遇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条款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申领的配合等核心问题逐步达成共识。整个调解过程注重效率与实质解决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自2024年8月22日起终止用工关系。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18000元(不含未结算工资)。若逾期未付,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可要求加付违约金2000元。三、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含医疗费)受益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须配合办理申领手续。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就本次工伤及用工关系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仲裁委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本案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了工伤待遇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