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某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徐X
委托代理人:吴XX,该局工作人员;胡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陈XX,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2023年5月14日,第三人唐XX在某某公司承包的铁路桥梁工程工地拆模板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唐XX随后向某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某人社局经调查查明,某某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项目,以计件形式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吴XX,唐XX系吴XX招用的人员,在工作时受伤。2023年12月15日,某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XX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确定某某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某某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其与唐XX不存在劳动关系,分包关系实为承揽关系,且事故发生时非正常工作时间,遂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上诉。
案件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受伤,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某某公司将部分劳务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吴XX实施,构成违法再分包。唐XX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某某公司关于承揽关系及非工作时间的抗辩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协议内容显示其与吴XX之间实为劳务供给关系,故其主张不成立。最终,法院认定某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