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谢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X、丁XX,该公司员工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案件。申请人谢XX原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其劳动能力经鉴定构成伤残(具体等级文书未明示,但根据诉求金额推断)。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谢XX遂委托代理人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0,532.78元,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8,047.5元的请求。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全面梳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医疗费用、工资标准等证据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各项诉求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进行了专业阐述。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入调解程序。代理人积极参与调解,针对本案中用人单位委托员工代理、可能具有特定履行考量等特点,制定了务实灵活的谈判策略。代理人就赔偿总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与被申请人方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既坚持维护委托人的核心工伤赔偿权益,也致力于达成的协议能够顺利履行、彻底解决纠纷。最终,在代理人的专业斡旋下,双方达成了一揽子和解方案。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用工关系自2024年12月20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05,000元,并约定若逾期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按108,000元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确定了明确的支付义务和违约惩罚机制,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