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X,该公司法务;何XX,该公司人事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徐XX原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情况虽未在文书中直接列明,但根据其诉求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等法定赔偿项目,可以推断其已进行伤残鉴定。双方因工伤待遇支付事宜产生争议,徐XX遂委托代理人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合计164,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0,000元、交通费500元,总计194,500元的请求。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全面分析了案情,重点厘清了因申请人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的配合义务与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代理人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和对社会保险理赔流程的熟悉,就用人单位应直接支付的款项(如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与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进行了清晰界定和有效沟通。通过专业的分析和务实的谈判,代理人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明确了各自的责任与权利。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前,另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及请求不足部分;四、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手续,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归申请人所有;五、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所有待遇结清。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清晰区分了用人单位与社保基金各自的支付责任,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