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入职当天即发生工伤事故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仲裁案件,案情具有一定特殊性。申请人杨XX于2023年12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但在入职当天的工作中就不幸受伤。该事故后经法定程序,于2024年7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4年10月21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杨XX遂委托代理人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总计165,125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全面分析了案件的特殊性(即入职当天受伤),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待遇。鉴于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代理人在仲裁请求和调解策略中,精准区分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的待遇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代理人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基于清晰的责任划分,与对方就用人单位应直接支付的赔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违约后果等核心条款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谈判,代理人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28日解除;二、明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申请人配合办理报销手续;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7,000元,于2025年5月1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则需加付2,000元违约金;四、双方所有劳动关系及社保事宜一次性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合法、清晰地界定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