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袁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
委托代理人:温XX、蔡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九级伤残)赔偿责任完全由单位自行承担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袁XX于2024年1月11日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由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未为袁XX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任何待遇。袁XX遂委托代理人向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多项请求,总金额合计超过21万元。案件受理后,仲裁庭查明受伤事实、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等关键事实。申请人的代理人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清晰阐明了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而需承担全部法定工伤赔偿责任的严重后果,并就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进行了专业举证。考虑到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代理人积极参与了仲裁庭主持的调解。通过与对方律师的多轮谈判,代理人一方面坚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理赔偿,另一方面也着眼于达成一个具有明确履行保障的协议。最终,引导双方就一揽子赔偿方案达成共识。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申请人袁XX一次性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3,000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则需额外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双方所有劳动争议就此终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确定了用人单位明确的支付义务及违约惩罚机制,高效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