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单位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XX、王XX,该公司员工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张XX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已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伤残等级从诉求金额推断,涉及较高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张XX遂委托代理人于2025年3月21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多项请求,总金额高达251,101.5元。案件于2025年3月25日受理后,进入仲裁审理与调解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全面审查了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标准及停工留薪期等相关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进行了清晰、专业的阐述。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代理人积极参与调解过程,针对本案赔偿金额较高、项目较多的特点,与对方就赔偿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进行了多轮深入、细致的沟通与协商。代理人一方面坚持维护委托人的核心工伤待遇权益,另一方面也致力于寻求一个能够快速履行、彻底了结纠纷的可行方案。通过专业的谈判策略和务实的沟通,最终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共识。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张XX一次性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3,000元;二、约定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需另行加付申请人2,0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四、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本调解书自送达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确定了明确的支付义务和违约保障,一揽子解决了全部争议。
